广东深圳的黄女士,花了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,可刚上路三天,就被巡警查扣。黄女士表示不服,将巡警所在的公安局告上了法庭,官司一打就是9年。
事发当天,省吃俭用买的爱车被扣,黄女士很着急,赶忙拿出购车发票、车辆合格证书等向巡警申诉,但巡警仍然认为她的电动车超标,作出了扣车的行政处罚决定。接过处罚决定后,黄女士没有选择行政复议,而是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。
由于本案为行政诉讼,采用举证责任倒置,即由公安局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。在法庭上,公安局围绕处罚事实、处罚依据和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进行了举证,黄女士进行了质证,法院依法进行了认定:
第一,案涉电动车是否超标,即有没有违法事实?
我国电动车的国标是40kg以下,最高时速20km以下。为证明黄女士的电动车超标,公安局提供了电动车厂家负责人承认生产的电动车超标的询问笔录,同时提供的还有现场承重的照片和数据。
黄女士质证认为,上述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。询问笔录当中厂家负责人的身份无法核实,无法证明其是她所购买电动车的厂家负责人。而现场承重照片也存在瑕疵,公安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承重时她在场,而照片也不显示车架号和电机号,无法证明承重的电动车就是她的车辆。
在以上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,公安局又没有提供科学检测报告,故无法证明她的电动车超标。
第二,巡警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合法?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8条规定: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、立案依据、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。也就是说,处罚依据应当提前公示,让大家知晓,而不能搞突然袭击,事后处罚。
法院认为,公安局对黄女士的处罚依据是一则《通告》,但公安局无法证明该《通告》已经公示,视为没有公示,则《通告》没有生效,依据该《通告》作出的处罚决定自然无效。
第三,巡警是否有权扣押车辆?
公安机关认为巡警有执法权。理由是《警察法》规定:“警察可以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,处理交通事故”。
但黄女士认为,警察有多种分类,不同的警察有不同的职责,巡警的职责是巡逻,没有扣车执法权,其扣车行为属于越权执法,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无效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定公安局扣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,判决予以撤销。公安局不服,提起上诉,被驳回。
历时9年,黄女士终于等来了胜诉判决,但9年的等待,不知道她的爱车怎么样了。黄女士可以根据电动车的状况,选择要求返还,或者申请国家赔偿。
9年的诉讼,虽然艰辛,但她让我们看到了坚持的力量!